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催告字〔2020〕16-2号
朱金平:
我单位于 2021年4月28日公告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0〕16-2号},已于2021年6月27日送达,你应当自该日起15日内缴清20000元罚款,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后采取邮寄送达将文书送达至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因“收件人与电话不符”而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催告字〔2020〕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附件:《中山市沙溪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