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51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51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2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516号


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丰裕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697459H

  负责人:余德兵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康乐北路37号后座1楼1卡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中山市沙溪镇丰裕印刷厂不能出示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中山市沙溪镇丰裕印刷厂于2021年11月11日,在中山市沙溪镇象角村康乐北路37号后座1楼1卡不能出示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也未能妥投,为确保本告知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