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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5-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2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5-2号


祁栋林(中山市沙溪镇亨旺工艺制品厂):

  本单位于2021年4月26日对祁栋林(中山市沙溪镇亨旺工艺制品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 63号第 7 卡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的第(2)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污染物未经部分处理和部分转移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罚款22万-23万元”的标准,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未能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后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文书送达至《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因“收件人拒收”而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撤销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475号《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