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0〕16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2-1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0〕166号


杨成名:

  因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秀山村中山三桥侧(原复合肥厂)的家具加工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于2020年9月开始正式投入生产,且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家具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6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0〕166号】,并于2021年8月1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25000元,你(单位)至今未缴纳。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225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单位无法将本文书直接送达给你(单位),本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文书由收发室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本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附: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