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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86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86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86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美创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U6AC00

  经营者姓名:柯志敏

  居民身份证:4409821983*******0

  住所:广东省化州市南盛街*******号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美创制衣厂(柯志敏)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山市沙溪镇康乐中路下泽路段广隆工业大厦1楼1卡及2楼1卡的服装加工项目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9日制作的《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2021年8月2日制作的《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二十一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锅炉规模为10蒸吨/小时以下或者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 2万-3万元罚款”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沙溪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已关门且人员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投递至“贵单位前台包裹柜”,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