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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54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54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154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雅兴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JMM7XR

  经营场所:中山市沙溪镇隆都路62号之1首层

  经营者姓名:覃少连

  居民身份证:4521221980*******5

  住所:广西横县新福镇*******号

  本机关依法对覃少连(中山市沙溪镇雅兴食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12月22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你(单位)已关门且人员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他人代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T228715)、梁锦荣(T228728)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