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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0〕16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0〕16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2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0〕169号


杨明泽:

  因你在中山市沙溪镇板尾园村青坑山的家具加工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于2020年6月开始正式投入生产,且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家具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6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9月10日将粤中沙溪执罚字〔2020〕169号《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要求你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沙溪镇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45000元,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245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因无法将文书直接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定的签收地址,但邮件投递至“中山大涌青岗涌横路2号店自提点”,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附: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