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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0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9号


  名称:中山市源潮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7438047

  法定代表人:路彩英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永兴街五幢4楼之一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1月19日对你(单位)中山市源潮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经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离职员工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分局反映当事人拖欠工资,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拖欠冯祥林等36名员工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份工资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第1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也未能妥投,为确保本决定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