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45号
姓名:张志江
居民身份证:4406201959*******4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04月29日对你(单位)为姚贤文提供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张志江于2021年04月29日,在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水溪蟹地山顶为姚贤文提供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3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也未能妥投,为确保本告知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