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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377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37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2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377号


  名称:中山市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2RNJ39

  法定代表人:敖卓娃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2号26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9日,在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2号26卡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上事实有2021 年 11 月 9 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2021 年 11 月 10 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3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决定对中山市正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