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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6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6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2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6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盛利制衣印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9168219A

  负责人:肖美玲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岗背村市场对面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盛利制衣印花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调查。经调查,中山市沙溪镇盛利制衣印花厂于2021年12月21日,在中山市沙溪镇岗背村市场对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一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的第(2)条:主体工程已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2%-2.5%的罚款。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佰捌拾圆整(¥88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