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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28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28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2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286号


  名称:中山市福晟源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X2YEX7R

  法定代表人:陈本军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路工业街1号东座6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福晟源服饰有限公司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福晟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22日,在中山市沙溪镇宝珠路工业街1号东座6卡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上事实有2022年2月22日制作的《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二十一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 1点:锅炉规模为 10 蒸吨/小时以下或者属于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设施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万-3万元罚款。

  决定对中山市福晟源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