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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46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4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2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46号


  姓名:何钢平

  居民身份证:5113021985*******0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梵殿乡*******8号

  本机关依法对何钢平无照经营家具厂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隆盛家具厂左侧第四幢开设家具厂,从事家具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检查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当事人“举家在广东中山,家中无人签收,空号”,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6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审核股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