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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05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05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0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053号


吴祥兴(中山市沙溪镇泰鸿红木家具厂):

  因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P幢E814卡首层之二的红木家具加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1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053号】,并于2021年10月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20000元,而你(单位)至今未缴纳。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220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关门,经电话联系无人接听,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收件人拒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附件: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