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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20-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20-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0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20-2号


  姓名:王小卫

  居民身份证:4111211982*******X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号

  本单位于2021年4月30日对王小卫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山市沙溪镇敦陶村新濠南路208号六楼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的第(3)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转移直接排放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罚款24万-25万元”的标准,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4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拆除且人员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投递至“贵单位前台包裹柜”,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