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39号
虞员根:
因你从事无照流动经营蔬菜,本机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08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39号),已于2021年10月2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应当自收到该决定书这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1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岸禧(T495206)、何汉辉(T509049)
联系电话:0760-8623893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