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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438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43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1〕438号


  名称:中山市智语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7J0Y7E

  法定代表人:徐琳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民生一街11号第三层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04月15日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中山市智语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5日,在中山市沙溪镇涌头村民生一街11号第三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8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半成品“ARMAIVI”图形商标裁片300片、“LACOSTE”图形商标裁片310片;。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也未能妥投,为确保本告知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