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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40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40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409号


  姓名:徐献良

  居民身份证:4525241972*******3

  住址:广西平南县上渡镇*******号

  本机关依法对徐献良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水果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于2022年04月11日,在中山市沙溪镇龙阳路行车道上利用一辆电动自行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水果。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份,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2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规定“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以5000元罚款。”,你的行为属初次违法,适用上述处罚裁量标准,处罚裁量档次为从轻。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胡桂轩(T441513)、何汉辉(T509049)

  联系电话:0760-8623893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