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中府〔2019〕71号)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其中第十五条第(二)项“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在2012年6月30日(含)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按闲置土地相关文件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的20%,同时参照申请缴交闲置费时期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的20%,按孰高原则缴纳土地闲置费并在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规定的土地闲置费缴纳时限延长,具体操作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并完成听证或放弃听证后同意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土地使用权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按上述政策发出缴款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为避免错过政策的窗口期而导致土地被无偿收回或者其他损失,请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尽快到我镇闲置土地处置机构办理闲置处置相关工作。
特此通告。
沙溪镇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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