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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57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5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3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57号


  姓名:毛彬彬

  居民身份证:3623221966*******X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丰溪街道*******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毛彬彬家具加工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调查。经调查,毛彬彬于2022年04月10日,在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130号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四条裁量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毛彬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16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