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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47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4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2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47号


  姓名:陈寿基

  居民身份证:4406201957*******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水溪*******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1年04月29日对你(单位)为何钢平提供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陈寿基于2021年04月29日,在中山市沙溪镇涌边村隆盛家具厂左侧第四幢为何钢平提供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委托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39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也未能妥投,为确保本决定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