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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60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60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27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601号


彭林:

  因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南路水溪加油站对面1卡四楼的家具加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9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601号】,并于2021年11月2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40000元,你(单位)至今未缴纳。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240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