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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249 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249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3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249 号


  姓名:谢昭发

  居民身份证:3621321975*******3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宽田乡*******号

  因你(单位)无照经营制衣厂,本机关(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249号,已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5000元。2021年12月22日你(单位)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在2022年4月30日前和2022年5月31日前分二期,每期缴纳25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24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T228715)、梁锦荣(T228728)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