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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0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0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3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03号


  姓名:陈梓林

  居民身份证:4409241974*******8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号

  本机关依法对你为程思华、董华平、文明灿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明知文明灿经营的设计工作室和程思华、董华平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属无照经营,仍为其提供中山市沙溪镇下泽长岭西区47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李祝辉(T509040)、梁锦荣(T509038)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