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2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2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0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29号


付光辉:

  本单位于2021年5月6日对付光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中山市沙溪镇水溪村水溪家私城的家具加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条中自由裁量标准中第1点的第(2)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污染物未经部分处理和部分转移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罚款22万-23万元”的标准,本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 起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1〕52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