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92号
姓名:廖细仔
居民身份证:4310241988*******8
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广发*******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3月31日对你(单位)廖细仔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廖细仔存在拖欠14名劳动者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份劳动报酬,拖欠劳动报酬金额101228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者劳动报酬表等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6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裁量档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圆整(¥13,000.00)。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决定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也未能妥投,为确保本决定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