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248号
袁忠源:
因你无照经营制衣厂,本机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7日对你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248号】,于2021年12月20日送达给你,要求你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5000元。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0日同意你于2022年5月31日前和2022年6月30日前分二期缴纳罚款,每期2500元,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5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24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