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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475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47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1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475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亨旺工艺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F7856L 

  经营者姓名:祁栋林 

  居民身份证:4324251968*******8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63号第7卡

  因你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本机关(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2年04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475-2号,已于2022年04月2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22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已搬离经营场所,人员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当事人拒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