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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113 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113 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1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113 号


  姓名:袁典坡 

  居民身份证:4127241988*******3 

  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庄

  因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板尾园路段5厂房B栋第1卡开设塑料厂,从事塑料破碎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本机关(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113号,已于2022年01月1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10000元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已搬离经营场所,人员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及电话空号而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