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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57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5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2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57号


  姓名:毛彬彬

  居民身份证:3623221966*******X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丰溪街道*******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日对毛彬彬经营的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调查。经调查,毛彬彬于2022年04月10日,在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130号经营的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0日《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2年4月12日《中山市沙镇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四条,决定对毛彬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16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