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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720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72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7-2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720号


  名称:中山市鼎立园林工程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77N31L

  经营者姓名:辛敏根

  居民身份证:4418821983*******4

  地址: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号

  本机关依法对辛敏根(中山市鼎立园林工程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2020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但你(单位)逾期至2022年6月22日才报送,于2022年6月22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年报报送页面截图、《关于期限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李祝辉(19121397912)、霍培勇(19121397672)

  联系电话: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