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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不罚字〔2022〕13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不罚字〔2022〕13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0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不罚字〔2022〕131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邓姐川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46ER1F

  经营者姓名:武小松

  居民身份证:5130301968*******2

  住址:四川省渠县有庆镇长*******号

  本机关依法对武小松(中山市沙溪镇邓姐川菜馆)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核准登记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20121255875)的许可范围为“食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范围中没有“冷食类食品”, 但当事人超过许可的范围制售“凉拌青瓜”和“凉拌皮蛋”,并通过美团平台进行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送达亦不成功,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审核股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