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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52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0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520号


  姓名:王小卫

  居民身份证:4111211982*******X

  住址:河南省舞阳县马村*******号

  因你(单位)在中山市沙溪镇敦陶村新濠南路208号六楼的家具加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本机关(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2年04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520-2号),已于2022年06月0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240000元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52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 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