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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68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17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685号


  姓名:胡泽雄

  居民身份证:3621231966*******9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安西镇******坑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胡泽雄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调查。经调查,胡泽雄于2022年06月08日,在中山市沙溪镇圣狮海傍西路6号5楼1卡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督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2年08月02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八条裁量标准,决定对胡泽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68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