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启动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工作,支持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按每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企业、单位发放,其中参保职工人数的计算方法按照粤人社规〔2022〕9号文执行,参保人数由省系统自动核定。
三、发放方式及渠道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在我市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可到辖区内镇街人社分局社保窗口提交申请。
四、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
2.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将于近期分批有序发放,请企业、单位自行查询对公账户或税务划缴税费款账户,若1个月内未收到补助款项或对补助发放存疑的,可致电辖区内镇街人社分局或12333服务热线咨询。
3.企业、单位自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条件的,请主动联系辖区内镇街人社分局退回已收到的留工补助。市社保局将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符合领取补助资格及发放补助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欺诈、冒领、骗取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情形的,市社保局将依法终止事项办理,并从发放补助的账户扣回多领取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