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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20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2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9-1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20号


  名称:中山市鼎立园林工程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77N31L

  经营者姓名:辛敏根

  居民身份证:4418821983*******4

  地址: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号

  本机关依法对辛敏根(中山市鼎立园林工程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但当事人逾期至今还没报送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年度报告,于2022年6月22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年报报送页面截图、《关于期限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07月0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720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