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939号
李太银:
因你无照经营制衣厂及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本机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于2022年4月6日对你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939号】,于2022年4月15日送达给你,要求你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5000元,你至今未缴纳。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15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文书由他人代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87338103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