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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457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45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1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457号


  姓名:毛彬彬

  居民身份证:3623221966*******X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丰溪*******号

  因毛彬彬经营的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于2022年07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57号,已于2022年08月22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缴清16万元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及当事人身份证住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 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