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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94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94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26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941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峰宇涂料店

  注册号:442000602462843

  经营者姓名:刘旭峰

  居民身份证:1301281992*******8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号

  本机关依法对刘旭峰(中山市沙溪镇峰宇涂料店)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报送年度报告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但你(单位)逾期至2022年7月19日才报送2018、2019、2020、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于2022年8月5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年报报送页面截图、《关于期限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霍培勇(执法证号:19121397672)

  联系电话: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