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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29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29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1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292号


  名称:中山市爱木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R2PE6P

  法定代表人:李爱明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124号(住所申报)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爱木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调查。经调查,在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124号(住所申报)的中山市爱木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中山市爱木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告知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29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