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79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79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1-18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794号


  名称: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64MT8J

  法定代表人:胡永科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0号1幢10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8日,在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0号1幢10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9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按照《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裁量标准:被两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本机关(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2、对中山市永科食品货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告知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79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