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492 号
名称:廖细仔
居民身份证:4310241988*******8
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号
因你存在拖欠1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机关(单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于2022年06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492号),已于2022年08月11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130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确保本催告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