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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267-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267-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0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267-2号


  姓名:黎亮

  居民身份证:4306811983*******5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院

  因你(单位)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和加工侵犯GAP及KENZO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2年4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267号,已于2022年5月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8000元。2022年5月6日你(单位)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本机关于同日决定同意你(单位)的分期申请,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队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