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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32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11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322号


  名称:中山市港发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276698D

  法定代表人:汪德金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0号E幢6-7卡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港发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立案调查。经调查,在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0号E幢6-7卡的中山市港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中山市港发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告知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沙溪执罚告〔2022〕132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