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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64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6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1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64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宏双源制衣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3CXAX8

  负责人:王良建

  住所: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58号1楼第5卡

  本机关依法对中山市沙溪镇宏双源制衣厂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但逾期至2022年10月9日才报送。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年报页面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拒收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队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