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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407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40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407号


  名称: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H9M9XG

  负责人:王义武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秀山工业区18号B幢之1

  因你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本机关(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于2022年05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镇执罚字[2022]407号,已于2022年06月0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5天内,缴纳5.5万元罚款,你单位申请分期缴纳,于2022年12月10日前缴清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