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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74-2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74-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74-2号


  姓名:蒋依海

  居民身份证:5129021974*******6

  住址:四川省华蓥市老*******号

  本机关依法对蒋依海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服装加工活动案调查。经调查查明,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塔园新大街十三巷15号开设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加工经营活动,于2021年12月21日被本机关查处。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物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祝辉(执法证号:19121397912)、梁锦荣(执法证号:19121397805)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