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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318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31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318号


  姓名:章大银

  居民身份证:5105021983*******0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罗*******号

  本机关依法对章大银从事无照经营服装加工厂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隆都路21号4楼开设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加工的无照经营活动,于2022年03月28日被本机关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06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31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人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