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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521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52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13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1〕1521号


  名称:中山市鑫德利印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2XT8X8

  法定代表人:屠礼雄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兴工路16号B幢2楼之3

  因你单位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普通程序,本机关(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2年03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1]1521号,已于2022年03月2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缴清22万元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T241032)、霍培勇(T26653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