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781号
刘海(中山市沙溪镇瑞民花生油店):
因你(单位)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经抽检不合格,本机关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781号】,于2022年9月13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你(单位)至今未缴纳。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方式将本文书送达给你(单位);再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未投递成功,文书被退回,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本文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队
联系电话:0760-873382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